酒类物流供应链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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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酒类物流供应链分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9日16:00 酒类物流供应链分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酒类物流供应链分会,以下简称分会,英文名称为 Liquor Logistics Supply Chain Association of CFLP,英文缩写为 LLSCA。 

第二条 分会是由酿酒企业、酒类物流供应链企业、物流 包装类企业、物流供应链信息化企业、供应链金融机构、物流技术及装备企业、科研院校及其他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物流与采联合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会的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要求,积极组织和开展酒类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交流合作活动,加强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构建我国酒类产业的物流供应链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建立健全酒类供应链服务标准体系,助力产业上中下游实现变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引领我国酒类产业转型升级,为国家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 分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人事、财务、重要业务活动、对外交往、以及接受捐赠等方面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分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分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链接政企服务。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体方针,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研究酒类物流供应链的发展方向,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行业立法的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物流产业发展、酒类 供应链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聚焦产业经济枢纽(园区)发展。落实国家高质量物流枢纽建设工作,由分会牵头,与知名酒类产区地方政 府沟通,整合优化当地优质存量物流设施,建立以酒类物流 供应链为核心的产业园区,在园区内围绕酒企建立包括粮食 收储、酒类酿造、酒品灌装、包装包材等企业的产业生态链,并以园区为中心统筹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短板,加强物流设施建设。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建立行业统计调查制度,调研酒类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物流供应链环节发展现状及需求,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发布行业发展报告,为政府政策制定、企业战略规划提供决策依据。 

(四)引领行业标准制定。组织或参与关于酒类物流供 应链环节的基础、通用、操作、管理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在行业内宣贯实施,从而提升酒类物流供应链的专业服务能力。 

(五)推动酒类产业链数字化转型升级。通过以物流驱动商流的数字化供应链管理模式为酒企降本增效;打造产品的安全可预警、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跟踪、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认定、产品可召回的全产业链质量追溯体系。 

(六)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加 速实现“双碳”经济的指示,引导酒类物流供应链行业向低碳环保发展。 

(七)探索酒类供应链金融新模式。基于原料生产企业、 酒企、酒类经销商、酒类储运企业等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通过数字化供应链体系实现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四 流合一,解决产业链中各环节企业的资金难题,提升企业抵抗风险能力以及生存能力,促进酒类产业链健康发展。 

(八)关注酒类国际市场物流供应链发展趋势。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产品类别、数量规模的统计研究,合理规 划往来该地的陆运、铁运、海运及航空运力,从而保障酒类进出口的流通顺畅;通过规范酒类产品进出口的物流服务标 准,保障物流服务质量,满足进出口物流服务需求。 (九)赋能行业人才发展。本分会依托庞大的产业链资源建立酒类物流供应链专家智库团队,面向会员单位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的行业培训和知识赋能服务。为企业提供政策趋势、经营管理、数字化转型等咨询服务;走访调研产业链各企业人才需求,为院校提供产教融合咨询服务,促进企业与院校达成人才培养合作。定期组织行业主题会议、技能竞 赛、国内外考察、产业链交流合作等活动,促进行业上下游交流与合作,引领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十)树立行业典范。推广先进企业的优秀案例和成功经验,予以表彰。 

(十一)承担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和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承认分会工作规则,愿意参加分会的有关活动并交纳会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所列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分会。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分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申请加入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物联章程和分会工作规则; 

(二)自愿加入分会; 

(三)在分会相关服务领域中有一定知名度或影响力; 

(四)分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向分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二)由分会秘书处审核申请资料; 

(三)缴纳会费; 

(四)取得分会会员资格。 

第九条 分会会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分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要求分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分会工作规则和行规行约,执行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分会交办和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年度服务费; 

(五)及时向分会报告企业撤并、单位更名、法人代表变化 等情况。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两年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分会会员包括:轮值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 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是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分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分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分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也可与理事会合并召开。 

第二十四条 分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权利,负责研究决定分会重要工作,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会长单位实行轮值制,任期为一年。 

第二十六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 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酒类物流供应链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领域 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分会执行会长、秘书长由中物联任命,轮值会长由秘书处提名;轮值会长、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副会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副会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会长或副会长委托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分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酒类物流供应链业界资深人士、著名专家以及对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组成。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三十条 分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 办事机构;秘书处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分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报告;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本分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七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 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分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分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四十一条 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酒类物流供应链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责任编辑:酒类物流供应链分会